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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经编辑|段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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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漯河市某驾校校长杨某纠集该校副校长、考场管理员等人,利用针孔式微型摄像头、信号发射器、接收器、嵌耳式微型耳机、振动器(手机)及专门设计用于作弊的程序软件等作弊器材,在某某驾校和漯河市驾驶人考试基地先后大肆组织共计5677名学员实施机动车驾驶证各科目考试的作弊行为,从中非法获利,逐渐形成以杨某为首,以上人员为骨干成员的机动车驾驶证考试作弊犯罪团伙。
据中国裁判文书网,日前,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布的判决书,揭开了这个犯罪团伙令人震惊的细节:杨某纠集他人先后大肆组织共计5677名学员实施机动车驾驶证各科目考试的作弊行为,获利256万。
一审期间,杨某退出部分赃款150万,2025年8月,许昌市襄城县人民法院作出判决,杨某犯组织考试作弊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零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万元,禁止杨某在刑满释放后五年内从事驾校相关业务。
之后,杨某不服判决,提出上诉,并在二审期间主动退出剩余全部赃款106万元,经法院审定,2025年12月,许昌市中院二审判处杨某有期徒刑四年,禁止杨某在刑满释放后五年内从事驾校相关业务。
驾校校长纠集他人形成犯罪团伙
组织5677名学员在考驾照时作弊
一审判决认定,2017年以来,杨某担任漯河市某某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有限公司(下称“某某驾校”)校长,开始主持驾校的全面工作。2018年开始,杨某纠集该校副校长丁某、李某、考场管理员梁某、刘某、“枪手”张某(均另案处理)等人分工合作、相互配合,先行对需要作弊的学员按文化程度、年龄大小、机敏程度等进行筛选并决定使用不同的作弊方式,利用针孔式微型摄像头、信号发射器、接收器、嵌耳式微型耳机、振动器(手机)及专门设计用于作弊的程序软件等作弊器材,在某某驾校和漯河市驾驶人考试基地先后大肆组织共计5677名学员实施机动车驾驶证各科目考试的作弊行为,从中非法获利,逐渐形成以杨某为首,以上人员为骨干成员的机动车驾驶证考试作弊犯罪团伙。
期间,杨某通过他人的居间介绍或本人直接招收,收取每名学员高额的所谓“大包”费用,扣除提成后,余款转账给驾校,组织考生利用上述作弊方式和手段多次、跨省通过机动车驾驶证各科目考试,从中非法获利。其中,利用作弊手段通过科目一以上考试或拿证的学员1564名,作弊参加科目一考试未通过的学员80名,报名或受理后未参加作弊考试、未查询到考试成绩的学员195名。案发后,杨某将部分赃款150万元主动退出。
2019年1月至2023年8月案发,曹某伙同他人的居间介绍或直接招收,先后收取多位学员高额的“大包”费用,扣除部分费用后,余款转账或现金给付给李某,曹某等人负责运送作弊学员,最终在李某等人的组织下利用专门设计用于作弊的程序软件或通过佩戴耳机语音指挥等作弊手段使得87名学员通过机动车驾驶证科目一以上考试或拿证,18名学员经查询无考试信息或未参加科目一考试,本人从中非法获利累计10万元。案发后,曹某将部分赃款3万元主动退出。
另查明,2024年1月26日,杨某主动到襄城县公安局投案自首。2024年5月21日,犯罪嫌疑人李某峰等人经杨某劝投后主动到襄城县公安局投案自首。2024年8月5日,同案人贾某经曹某劝投后主动到襄城县公安局投案自首;2023年12月7日,襄城县公安局在曹某的配合、指认下找到一名涉案人员的住处并将其抓获到案。庭审中,杨某自认其违法所得共计256万元。
一审驾校校长获刑四年三个月
二审再退106万改判获刑四年
一审法院认为,杨某、曹某伙同他人在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中,组织他人作弊,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组织考试作弊罪。杨某、曹某伙同他人共同故意犯罪,系共同犯罪。其中,杨某为共同实施犯罪而组成较为固定的犯罪集团,系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曹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
杨某犯罪后自动投案,属自首,且当庭自愿认罪。曹某有立功、坦白等情节,认罪认罚等,一审判决杨某犯组织考试作弊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零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万元。罚金已缴纳。
曹某犯组织考试作弊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万元。罚金于判决生效之日起缴纳。禁止杨某在刑满释放后五年内从事驾校相关业务;禁止曹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与驾校相关业务。
扣押在案的杨某违法所得人民币150万元、曹某违法所得人民币3万元,上缴国库。继续追缴杨某违法所得人民币106万元、曹某违法所得人民币4.9万元等。
一审判决后,杨某提出上诉,二审庭审中,杨某撤回原上诉意见,愿意认罪认罚。二审期间,杨某主动退出剩余全部赃款106万元。
二审法院认为,原判量刑适当。鉴于二审期间,杨某自愿认罪认罚并退出剩余全部违法所得,对其可在一审判决基础上再从轻处罚。依照法律相关之规定,判决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杨某犯组织考试作弊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万元。罚金已缴纳。曹某犯组织考试作弊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万元,罚金于判决生效之日起缴纳。禁止杨某在刑满释放后五年内从事驾校相关业务;禁止曹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与驾校相关业务等。
编辑|段炼 杜波 易启江
校对|魏文艺
封面图片:视觉中国(图文无关)
每日经济新闻综合自红星新闻、中国裁判文书网
